按照依法行政及普法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院依法执业能力和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法制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 号)及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聘用律师事务所作为天津市宁河区医院法律顾问,提供各项法律服务。
(一)协助收集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按我院的要求,就医院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医疗纠纷及调解行为等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二)协助医院依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其他纠纷,参加案件研究讨论。接受医院的委托,担任医院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仲裁,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医院在招商引资、采购领域发生的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以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与医院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是固定的律师,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有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经验者择优聘用。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聘任关系解除后,不得担任原服务期间所办理案件的申请人或原告方的代理人及代理其他事项;2年内不得担任以我院为被告的诉讼中的原告方的代理人。
7、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诺以下内容,如有违反,医院享有立即解除与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并通知本地律协的权利: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一)日常普通法律事务咨询,医院提供办公场所,固定律师每周坐班不低于五天,原则上即时答复。若解答问题须医院提供相关资料的,或者医院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的,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医院相关资料后1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较为复杂的情形应在收到医院相关资料后2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
(二)普通合同、协议审核,应在收到合同电子版1个自然日内在合同原稿上进行批注修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邮件形式反馈。
(三)就医院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一·运动平台,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医院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的2个自然日内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四)代为草拟必一·运动登陆、审查、修改、制定法律事务文件,代表发布律师声明或者发出律师函的,应在医院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要求后2个自然日内提供书面形式的相应文件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更换指定律师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负责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如受聘律师不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意见,直至要求更换律师。
其他服务费:代理医院参加法院涉诉、医调委调解活动的,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根据“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每笔5000元。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负责人资格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六)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将文件材料密封后递交到地址: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17:00,逾期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