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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综合浙江国企雇用-2024浙江江南要故旧易中间有限公司雇用1人通告  时间:2024-11-16 05:24:59

  浙江国企招聘-2024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招聘1人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8日16:00。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产权等各类资源要素交易服务工作。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必一·运动全站,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上述岗位要求涉及年龄、工作年限、户籍的,时间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实习工作不计入工作年限。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3)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人员。

  (4)凡是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职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次应聘。

  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学信网带二维码的学籍证明等电子文件进行网络报名(各类电子文件必须清晰),同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一张。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为无效报名。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报名。

  资格初审与报名同步进行,报考人员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后,由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海宁市博思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当同一岗位确认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大于等于3:1时,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语言表达、专业技能、综合分析能力。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对象,招聘计划与入围面试对象不足1:3的必一·运动综合,取消招聘计划。

  面试对象根据招聘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对象。入围面试后,入围面试对象需参加资格复审。

  1.面试前由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进入面试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招聘报名表》(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2.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3.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若入围面试对象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岗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综合成绩。若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由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进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并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新招录员工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如录用人员试用期内辞职,则按排名进行递补。工资待遇按招录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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