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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官网“旧改征收状师”团队典范动迁纠葛法令征询集锦(20030225)  时间:2024-05-28 03:11:38

  有当事人来电咨询,老房子在黄浦区,刚刚列入动迁范围,承租人是母亲已经过世,目前在册户籍4人,分别是她一家三口和侄子,她婚后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后一家三口户籍迁回,她侄子户口迁入之后也没居住过。

  初步判断当事人这种情况,属于在册户籍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形,该情形下动迁款法院原则上按公平原则分配。实践中按家庭单位为原则或按户口为原则分配都有过判例,具体还需结合他处住房情况,代际关系,对房屋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是指他处有福利性房屋,公房属于福利性房屋的一种情形,那么市场价购买的公房是否为福利性房屋呢?

  上述问题分两个阶段,市场价把公房购买下来这个阶段不属于福利分房,也就不属于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有房,这个观点实务中没有争议。

  但有部分情况是,有人后续按94方案按工龄或职级把该公房买下来变为产权房,是否属于享受了福利性政策?该情形实务存在争议,法院的判例也存在不同观点必一·运动官网,需要专业律师站在有利己方的立场据理力争了。

  有网友加微信咨询,他在九十年代时候有一套私房拆迁,当时拿了货币补偿,现在他户口所在地的公房又拆迁了,他能否认定为同住人?

  1.如果他是私房产权人,那么不视为享受过拆迁安置,仍有机会认定为现有公房同住人,当然还要符合居住满一年等其他同住人条件。

  2.如果他是私房非产权人,则应认定其已享受过相应拆迁安置,不能再次参与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4)上海公房拆迁了,我们夫妻俩结婚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我女儿没有享受过,是否能认定为同住人?

  有一对中年夫妻到律所咨询,目前黄浦区的老公房承租人是母亲,他们一家三口户籍都在册,他们结婚时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子,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他们女儿后面才出生,很小时候户口就报入了系争公房,现想咨询一下她女儿是否能争取一个份额?

  该问题关键因素是他们女儿成年后是否在系争公房居住一年以上,是否有居住利益必一·运动app。后了解到,他们女儿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这样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5)今天一位大姐就到律所咨询一件已经让她烦心很久的事情。她们家在徐汇区有一套公房,20年前她的一位远房亲戚是知青,其想让儿子回沪读书,但户口没地方落,就恳请她同意儿子户口迁入,当时口头承诺只是挂户口,她同意了。过了几年,她这位亲戚退休回来也用同样方法迁入户口,并要求分户,为了表示不会抢房子,还写下书面承诺。但分户后,其陆续把妻子,儿媳妇,孙子的户口迁入。目前系争房屋有她们家5人,她兄弟家5人及这位远房亲戚家5人,共15个户口。这位大姐想咨询一下,房屋动迁该如何补偿,如何分配,这位远房亲戚5个户口是否会损害她的利益?

  其次,本案有15个户口,可以选择居住困难户认定,并不会损害她利益,如果选择居困认定,居困多出来的补偿还可以与该亲戚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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