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
(一)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六条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人应将固定资产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的使用情况,防止被挪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的,应由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第十条固定资产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第十五条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必一·运动下载、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七条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
第十八条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条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二十一条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资金支付接受人管理和控制等与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发放账户和还款账户。
(四)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调整支付方式、调整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和还款方式。
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第二十七条人在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人应健全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人受托支付是指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采用人受托支付的,人应在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人审核同意后,将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支付。
人原则上应在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第三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发放前,人应确认与拟发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或下调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六条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第三十九条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条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账户的,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必一·运动网址,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十六条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金额。
第四十八条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利率。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利率。
第四十九条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设定质押担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
人认为可办理项目融资信用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时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风险可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
第五十条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提供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五十一条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五十二条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方式,避免重复融资、过度融资。采用银团方式的,人应遵守银团相关监管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固定资产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人固定资产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五十七条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可根据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第五十九条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