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一般情况下,三者之间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别明显,但有时候,三者之间较容易混淆,比如,通说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弄醉,然后占有被害人财物,是抢劫;但被害人醉酒,并非为被告人行为所致,则定性为盗窃。盗窃罪,通说认为盗窃的行为特征只能是“秘密窃取”必一·运动平台,但少数人观点则认为,盗窃还存在着“公然窃取”(即在失主知道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情形;而抢夺罪,通说观点认为,其犯罪特征不仅表现为“乘人不备”,还存在着在被害人有所防备的情况下的“公然抢夺”,传统观点则认为,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只能是“乘人不备”,否则只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至于文中罪中的暴力适用到抢劫罪中,是否存在对“暴力”行为重复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罪(该案被法院以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在司法实务中也争议颇大。我们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罪中的暴力是否能再适用到后面的取财行为之中,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于实施暴力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前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之前的暴力行为,显然可以适用到之后的取财行为之中,即这个暴力行为,既是罪中的暴力,亦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否则,被告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抢劫罪。
案例:被告人李某对邻村寡妇张某早有不轨意之意久矣,199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意图张某,翻墙进入张某家,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在床上,实施奸淫,完毕后,见枕头下面有钱,临时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必一·运动下载,遂其当着张某的面,将枕头下放有400元现金及室内悬挂着的价值100多元的“火腿”拿走。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在时,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致使完毕后,在后面其临时起意抢劫时,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因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是由被告人先前行为造成的,或者说本案中的暴力与抢劫中的暴力重合,故对被告人后面的取财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且被告人在入室之前,即具有非法目的,所实施暴力、取财行为均发生在室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属于入室抢劫”,具有抢劫罪中法定刑升格情形。
第二种意见是,原则上同意第一种意见,只是在抢劫罪中,本案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理由是被告人虽然入室之前就具有“非法目的”,但这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非法目的”,特指入室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故本案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入室抢劫”。
第三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在实施暴力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暴力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故本案罪中暴力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后面实施的取财行为之中,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时,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然盗窃,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中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定是产生于实施抢劫罪行为中的“暴力、胁迫或使用其他方法”之前,而本案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却产生于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后,故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所谓的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取财时,并非是乘人不备夺取财物,而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大摇大摆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故被告人公然取财行为与抢夺罪的特征不符。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本案显然不具有这个特征。
第五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的理由,在之前的几种意见已经阐述,在这里就不再作赘述。之所以认为被告人后面的取财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取财行为虽然没有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的犯罪特征,但笔者认为,抢夺罪的“乘人不备”并非为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许多抢夺案都是在被告人意图实施抢夺行为之前,就已经被被害人发觉,但财物还是被被告人“强拖硬拽”(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情),占有了被害人财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据此,抢夺罪中,除了“乘人不备”的抢夺,亦存在公然抢夺情形,本案被告人即为当着被害人的面,大摇大摆的“公然抢夺”情形,故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