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深陷一个信息爆炸式生产、裂变式传播的时代,他给我们带来了无限便捷的同时,也会因信息泛娱乐化的趋势,带给我们无尽的烦恼。在这样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很多公司都曾经或者正在经历网络舆情危机的洗礼。作为公司法务,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努力面对的课题。
如果想要战胜网络舆情危机这个“敌人”,就要了解我们所处的网络舆情环境。目前的环境错综复杂,导致舆情事件的发生呈现突发性、散布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例如:鸿茅药酒事件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想说明相关产品可能会给老年人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他恶意诽谤进而造成140余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2018年1月,内蒙古凉山警方跨省将谭某抓捕。本次事件的持续发酵,除了谭某所写的文章作为舆情危机形成的起因外,相关企业在舆情发生后的一系列处置方式以及当地公权力机构的不恰当介入也对舆情危机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加上相关信息在网络媒体披露并迅速传播后,进而形成公共事件。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负面舆情的发展是年轻网民“亚文化”、泛娱乐化、“搭车”、谣言、社会浮躁、资本介入并干预公众、意见领袖等多重因素合力的结果,且具有难预料、难控制、传播迅猛等特点,进而给公司负面舆情的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人民日报》于2018年10月25日曾刊登题为《严厉打击自媒体乱象》的文章。在文章中提到曾有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进而引起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恐慌,导致伊利公司市值下跌近60多亿,受损严重。之后,制造上述信息的写手被抓获并受到刑事处罚,当法院讯问他们编写这些消息的原因时,他们说就是想通过写文章,利用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和受众多的特点,引起公众的关注,成为大V公众号,进而吸引广告投资盈利。
上述案例说明,将大量的水军用户组织起来发表和传播特定的话题,其背后均有着明确的商业目的。而这种被人为控制的,且具有导向性甚至侵害性信息一旦被传播,则信息的扩散范围、涉事当事方的知名度(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提升都是难以控制的。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产业转型的深入,很容易导致深层社会矛盾发生,公众内心的忐忑、不安甚至郁结,有时就会借着看上去很简单的事情,投射、发酵发展为公共事件。
人民日报社曾在舆情热点追踪研究中发现,发展为公共事件的背后通常是公众的三种焦虑作祟:一是反映基层群众的温饱、生存和发展问题;二是关注人格尊严、法治保障、程序的公正;三是政府中个别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因对自媒体的运营缺少准入和监督机制,导致其以可以通过较低的介入门槛和便捷的互动方式在网络端向公众传递生活状态、信息咨询和见闻感想,虽然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但也造成商业利益驱使下的信息可信度降低的行业问题。
首先,处置舆情危机不应单纯作为公司法务的责任,而应在公司内部明确参与舆情处理的不同部门及其职责;其次,公司法务应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找到导致舆情危机的原因,认真查找事实、并随时关注事件进展及核心数据;第三通过研判确定哪些内容需要第一时间向公众回复,哪些内容不予回复;第四,通过分析舆情,找到公众关注本次事件的原因以及通过舆情事件所要宣泄的诉求,同时在解决舆情危机时要始终围绕公众的关注点予以回应;最后通过合适的回应方式,并运用适度的网上、网下管控实现危机的解决,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回应与管控间要注意两者的协调、统一口径和步调。
如果舆情信息涉嫌侵害公司权益,应当保留涉侵权信息,以备作为后期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的证据。目前,对网络信息类证据进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时间戳证据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可信时间戳可以作为法院认可的证据;二是传统的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着我国对涉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我国从民法必一·运动最新、行政法及刑法三个领域均制定了相关规定保护被网络信息侵权主体,只不过对被侵权主体是公司还是自然人的保护,其处罚措施及力度有不同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具体来说,当侵害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到财产损失时,赔偿应当基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i侵权人实施的诽谤侮辱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ii实施的诽谤侮辱事实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不利后果;iii诽谤侮辱行为与产生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iv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侮辱诽谤。
如被侵权方为公司高管或者员工等自然人,可考虑采取民事、行政或刑事措施处置危机,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ii《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根据网络舆情信息的真伪性结合实际需要,协助起草、审阅给相关侵权自媒体、网络信息平台、侵权行为方或者政府机构的书面文件
① 如确认网络舆情发布的信息属实,则需依据事实起草《公司声明》,第一时间予以回复,平息公众焦虑;
iii《律师函》,由外聘律师起草并以律所的名义发布,阐明我方立场的同时,由律所提前介入准备后续法律途径处置危机;
总之,公司法务在面对公司重大网络舆情危机时,既要把握应对危机的时机,保持与网络媒体的信息对冲、争取与官媒报道同步发声以及赶在权威部门表态之前处理,又要掌握好应对危机的度,讲事实、讲态度、讲措施;以期实现影响走向快速平息危机的目标。最后,利用已掌握的证据,运用法律手段对确实侵害公司利益的网络不法分子予以打击必一·运动下载,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